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招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2××××××××××××03X。 被告:谢英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罗招文与被告谢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罗招文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招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招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招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