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招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2××××××××××××03X。 被告:谢英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罗招文与被告谢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罗招文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招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招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招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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