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贾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李振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李小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华、贾金生、李振斌诉被告李小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贾志华、贾金生、李振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贾志华、贾金生、李振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