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新路新水坑段10号542。

法定代表人:程卓轩,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99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03737。

法定代表人:廖子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娅,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303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托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执行人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农民工工资专户无法冻结),冻结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我院为轮候冻结;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303号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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