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申请人:罗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申请人:徐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满志(系徐小龙表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晓明、罗军强诉被申请人徐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0)赣092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小龙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胡晓明、罗军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已无继续保全之必要,故依职权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小龙银行存款145000元的冻结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申请人胡晓明、罗军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李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