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3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舒贤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7元,减半收取14203.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3.5元,由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