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向阳农场(湘潭谭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袁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利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刘利辉汽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心以被告刘利辉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