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蓓蓓,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友和道通公司现已处于停业状态,除被本院轮候查封的车辆外,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张煊楠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对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本金1719867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