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少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亮(系安少先之女婿),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玲,女,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嘉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高奉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78号。 负责人:张绍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峰,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职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首府大厦3号楼。 负责人:聂尚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少先与被告高奉学、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安少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少先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伟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聪聪 书 记 员 梁佳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