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4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GF14。
法定代表人:胡列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温福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址:迁西县,现住承德市宽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福瑞融资租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112590.00元、手续费9525.60元及逾期利息582.25元,并从2021年3月8日起以11259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暂计122697.8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斯威G05-1.5T-A/MT豪华型(国VI)牌号(冀B×××××)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13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温福瑞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9.96元,减半收取1489.98元,退还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