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某,男,蒙古族,该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荀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葫芦岛市龙港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2075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79475.00元被执行人葫芦岛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辽1403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某

执行员  张某

执行员  陈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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