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杨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谢明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平桂管理区西湾远洋大理石建材厂。经营场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经营者:徐名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一审被告:徐名考(曾用名徐铭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一审被告:江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杨洋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平桂管理区西湾远洋大理石建材厂、徐名考、江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103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杨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依法移送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西广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是基于《借款合同》而起诉上诉人,但上诉人户籍住址为贺州市八步区,该位置属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管辖。另,2021年1月6日案外人谢明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2021)桂1102民初75号,但因主体不适格,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可以说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广西贺州市,该地域管辖归属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无论是上诉人所在地或是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属于贺州市八步区,应当由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一审被告平桂管理区西湾远洋大理石建材厂住所地为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属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吕小莉审判员黄灵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丽 芳 书 记 员 谢 庆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