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桂丰园小区9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3952484131。
法定代表人:秦书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刘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被告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营口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