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男,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张某,男,住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以工商登记注册的陇南迈克尔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经法庭释明后,任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