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生迎,男,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生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生迎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永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