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魏城镇东壁西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198901705F。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申贵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张瑞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李小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贵锋、张瑞花、李小五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申贵锋、张瑞花、李小五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魏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栗桂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