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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拉龙他,男,藏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文都乡拉龙哇村*号。
被执行人:韩海明,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街子镇孟大山村*号附*号。
被执行人:韩海祥,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街子镇孟大山村*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拉龙他与被执行人韩海明、韩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青022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为:一、被告韩海明于2021年7月9日前向原告拉龙他清偿冬虫夏草买卖价款149000元及违约金31290元,被告韩海明共计清偿原告拉龙他180290元;二、被告韩海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拉龙他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登记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为便于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更好兑现,现申请执行人拉龙他以与被执行人协商私下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应随其意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0225执18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