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奇台县景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系该租赁站站长。

被执行人:赵希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打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赵希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17456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价值174560元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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