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苑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9日,本院收到苑淘的起诉状。起诉人苑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施工款人民币57000元及利息。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原告为被告在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科技园进行施工,施工费用人民币57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约定2019年11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利息和管辖法院,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应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即时结清以外其他标的的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为起诉人,故合同履行地位于起诉人处。本案中起诉人及龚长明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即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后,即告知起诉人。但起诉人表示坚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本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苑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