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36674836。
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涂小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何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李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27日到庭。但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未到庭;
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小娟银行存款2585.29元及网络资金1922.7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在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业名下有牌号为鄂A×××××福克斯牌车辆一辆,及被执行人何云名下牌号为鄂A×××××纳智捷牌车辆一辆。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云所有的位于罗田县三里畈镇××(××、何云商住楼)1幢等两户房产,但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业、涂小娟、何云、李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其同意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