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仕洪。
审理经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与张仕洪罚金一案,(2021)豫0902刑初162号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张仕洪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张仕洪违法所得154055元,依法予以追缴。因张仕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日,5月15日,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张仕洪名下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冻结扣划100.11元,财付通账户中冻结扣划52元,均发放至法院罚金账户。(2)通过不动产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张仕洪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3)通过网络信息查控,被执行人张仕洪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张仕洪名下并未有证劵、股票、保险。(5)查明被执行人张仕洪名下无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2021年4月9日,委托仁怀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缴纳情况及住所地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仕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仕洪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274055.00元,实际执行到位152.11元,尚余273902.8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孔玲玲 审判员 白翠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