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水仙街16-1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YADHY4J。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鞠淑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淑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被诉期间的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鞠淑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