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票市中兴旋挖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孤岛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 被执行人:伍登兵,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北票市中兴旋挖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登兵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学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辽宁北票市中兴旋挖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