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汇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鼎盛家园8号楼2-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7TNE9X。
法定代表人:陈义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冰山,系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阮祥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汇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祥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遵义汇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汇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遵义汇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