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胜,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邵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邵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3月开始分居,分居后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出租房住处吵闹、辱骂申请人,且每天晚上通电话恐吓、威胁申请及两个未成年孩子,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申请人邵某某现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2.禁止被申请人电话骚扰、跟踪申请人。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邵某某将人身保护令变更为:禁止被申请人电话骚扰、跟踪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邵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可以说明双方因离婚事宜中存在争议。为避免申请人继续面临可能存在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邵某某要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邵某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曹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