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侠,男,1983年9月15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XXX弄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俊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0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人诉称
王俊侠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房屋已经被征收,现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何明星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户籍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XXX弄XXX号,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但未递交相关证据证明至本案起诉时其在该处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