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慧,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慧与被告王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慧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慧撤回对被告王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