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8116A 负责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军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士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 被告:周兴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 被告:南阳郑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55988335M 法定代表人:王士申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志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齐德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谢晓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王士审、周兴春、南阳郑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张志介、齐德娟、谢晓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逾期未缴,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俊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先 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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