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瞿春楠,系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徐秀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涛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徐秀东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秀东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高涛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徐秀东于2020年12月6日向申请人高涛提供了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高涛现金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整(注:2021年2月10日前付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其余拾万元整,三年内付清”,申请人高涛并提供了四张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流水单。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高涛申请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徐秀东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35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徐秀东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秀东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高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