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进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叶婷,开阳县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寨分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KKK51A,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高寨乡街上。 负责人:王小华。 委托代理人:孔维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进权与被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寨分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吴进权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吴进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进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进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