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
被告:魏某乙,男,汉族,现年23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魏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9日,刘某甲以此案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国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他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