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

被告:魏某乙,男,汉族,现年23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魏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9日,刘某甲以此案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刘某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国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他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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