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潭县凤阳路1号人天科技园综合服务楼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967332X5。

法定代表人:崔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朋,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宗伟,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雅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志明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亚彬、赵雅莉、何国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志明上诉主张其与何国生、赵亚彬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中虽记载是对6A#楼进行施工,而实际施工的是6B#楼,此系合同签订有误,在其一审中提交的与何国生的通话录音中何国生亦认可上述事实,并认可尚欠高志明17万余元的款项。上诉人高志明另表示前期已收到过何国生、赵雅莉共同支付的30万元款项,相关凭证以及其对6B#楼进行施工的书面材料都在赵雅莉处。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何国生、赵雅莉本人依法很有出庭的必要,但何国生、赵雅莉均未出庭参加一审、二审,无法对高志明诉讼请求所赖以支持的上述录音等关键证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故本案发回重审,如相关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本人仍不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应依法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1民初8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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