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野旭,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从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从勋因与被上诉人余波、王从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二审中王从勋提交了部分其支出的票据,原判对于合伙人如何出资,合伙经营是否盈利或亏损等基本事实未查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