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泞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公民身份号码:220284。 被告:王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6××××××××。
审理经过
原告石泞泞诉被告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泞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泞泞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艳娟 书 记 员 曹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