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路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巴路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冬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