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永兴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乌兰陶海街。 法定代表人:阿拉坦巴根,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常富军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永兴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富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富军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冀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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