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贝斯泰克电子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TYA25U(1-1),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赛博数码广场**K11B柜位。 经营者:胡彦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陕西省蒲城县坡头镇坡头村**。 被执行人:青海龙昇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4PH10H(1-1),,住所地西宁市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西区贝斯泰克电子产品经营部与青海龙昇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仲调字第10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申请人青海龙昇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西宁市城西区贝斯泰克电子产品经营部欠付货款27600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2381元。二、以上被申请人共计支付申请人29981元,于2020年8月5日付清;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青海龙昇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贝斯泰克电子产品经营部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经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龙昇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信息、网络资金、车辆等登记信息;经传唤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龙,其表示11月24日之前到法院履行,但未按约来院。本院再次联系马玉龙,其皆无回音;经被执行人公司实地调查,未找到该公司办公场所。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于2020年12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该案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审判员 陈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广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