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冀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法定代理人:冀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牛成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申请人:济南鑫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回河镇王佰绪村北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25307024488J。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冀某1与被申请人牛成凯、济南鑫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牛成凯驾驶的鲁AJ××××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无标的可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双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