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王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冰与被告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初,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原告碍于情面,于2020年5月9日将220000元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宜。2020年6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2000元,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将82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事宜,至此,原告共交付被告302000元。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

王聪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个人资金周转,2020年5月9日向杨冰借到人民币220000元,借款期限3年,2023年5月9日到期前还本付息结束,按月分36期偿还,每期当月9日前还本息8617.71元,若未按期足额还款,借款期限当月中止,借款人还全部本息310237.56元。…借款人王聪。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219380(119380+80000+20000)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个人资金周转,2020年6月15日向杨冰借到人民币82000元,借款期限4个月,2020年10月15日到期前还本付息82000元。…借款人王聪。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40000元。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共计向原告转款40317(6897+8000+8700+8100+8620)元,原告当庭认可该款系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并对涉案借款利息部分表示放弃。剩余借款被告未依约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结合查明的事实,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数额应为259380(219380+40000)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40317元,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应为219063(259380-40317)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9063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其余借款,缺乏证据佐证,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冰借款本金219063元; 二、驳回原告杨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杨冰承担409元,被告王聪承担2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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