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波,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0403031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XXXXXXXXXX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任勉县同沟寺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任勉县同沟寺镇XX村XX社理事长,住勉县,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某某某某某某。 辩护人陆栩安,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罗文兵,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071703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勉县,2020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20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某某。 辩护人朱春景,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波、罗文兵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波及其辩护人陆栩安、被告人罗文兵及其辩护人朱春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依据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勉县人民政府自2017年10月开始实施2017-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2017年9月25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勉县2017-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年10月9日,同沟寺镇印发《关于2017-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实施方案》(勉同政发[2017]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XX沟XX城XX乡XX小组,项目所在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方案》规定各村为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以村为单位拨付和结算,由村委会管理和监督,并向某某村下达复垦任务104.6亩,并规定由项目所在村负责拆旧地块的拆除工作,拆除到位后对图斑面积较小的地块(复垦工程费在30万元以下)可不通过招投标程序,由镇(街道办)以委托代建的方式,由项目所在村的XX组XX村XX社组织力量复垦。 2017年12月10日,同沟寺镇下发《关于印发勉县XX沟XX城XX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勉同政发[2017]160号),规定完成拆旧复垦达到水田标准的,镇政府按每亩1.68万元;达到旱地标准的,镇政府按每亩1.44万元的标准下拨包干资金到村。各项目所在村要本着“总额包干、合理使用、规范支出、超支不补、节约留村、助力脱贫”的原则,专人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旧及补偿费用、复垦工程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等费用,并要求可以由合作社承揽的复垦工程,费用应按地块资金的60%控制,拨付到村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首先要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2018年2月,XX沟XX城XX乡XX小组成员,在XX镇XX组XX村某某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过程中,了解到该项目资金量大、利润高,可以从中谋利,但因该笔资金属于政府项目资金,监管审查严格,为XX镇XX村的土地增XX村XX社,方便个人支取的想法。之后,XX村XX社财务工作,安排被告人罗文兵负责该项目实施工作。 2018年3月21日,某某村向同沟寺镇政府提交了《关于某某村土地增减挂钩实施的请示》,2018年4月25日,同沟寺镇政府XX村委XX村XX社某某分八期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并明确项目委托内容为土地增减挂钩复垦任务,但黄文波为了非法占有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仍将本应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拆旧及补偿等工作交由合作社实施。 2018年1月24日,某某村组备用金专户收到镇政府拨付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45万元。因从镇财政所管理的XX组XX户XX社拨款需要附施工合同,黄文波便安排村委会副主任邓某某和村主任兼合作社监事长刘某某以高于镇政府制定的包干资金标准,以水田每亩2.1万、旱地每亩1.8万的标准,拟定了8份施工合同,其中水田36.8亩,旱地67.8亩。该合同由黄文波代表合作社,刘某某代表村委会,双方签字并盖章,合同日期留空根据报账需要可随时填写。2018年12月11日,某某村组备用金专户又收到镇政府拨付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45万元。 2018年4月起,黄文波安排陈某某(某某村原文书,已去世)到镇财政所,持陕西长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合作社代开的土地增减挂钩工程项目税务发票(税票号为32548524、32531299、32548523、32609246、32609247、32742620、32742621、32742623、32632186、32632187、32742618、32742622)后附上述施工合同到镇财政所报账。经审批核销后,镇财政所分别于同年5月3日、7月9日、XX组XX户某某中将上述90万XX村XX社。资金到账后,黄文波未经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商议,直接安排张慧分7次从合作社账户中将85.23万元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预付款形式拨付至罗文兵个人信合账户(账号为2706051301109001584296)。 2018年4月5日,黄文波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取点现金为其备用。当天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的ATM机上,每次取款0.5万元,4次共计取款2万元暂存于家中。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黄文波安排罗文兵给其拿3万元现金,5月21日,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的ATM机上,每次取款0.5万元,分2次共计取款1万元。当晚,罗文兵将2018年4月5日取出的2万元现金与当天取出的1万元现金,共计3万元装入信合米黄色的小布袋中,送到黄文波家中。后黄文波将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为给女儿张某某购买小轿车,黄文波于2018年6月1日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为其拿15万元现金。同月6日,罗文兵在XX沟XX社柜台取出15万元现金,装入黑色塑料袋中于当晚送至黄文波家中,并告知黄文波15万元中4万元是其个人垫付的,待后期土地增减挂钩资金打入后冲抵偿还,黄文波表示同意。后黄文波将15万元现金暂存于家中,欲后期购车时使用。2018年10月10日罗文兵收到从合作社拨付的12万元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后,将其中4万元用于充抵其垫付资金。 2018年7月23日,黄文波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给其拿1万元现金。当天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XX机上,每次取款0.5万元,2次共计取款1万元,并于当晚送至黄文波家中。后黄文波将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8年8月27日,黄文波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给其拿2万元现金。当天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XX机上,每次取款0.5万元,4次共计取款2万元,并于当晚送至黄文波家中。后黄文波将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8年9月23日,黄文波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以转账形式向汉中霆航奔驰商务定制中心销售工作人员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尾号3072)支付购车款5万元;同日黄文波考虑到全款购买25万元的轿车在村上影响不好,便在XX沟XX镇XX社使用其个人信合家乐卡(账户尾号为8333)贷款10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刘某某支付购车款。当日,黄文波将暂存于家中的土地增减挂钩资金7万元和1万元个人资金共8万元,存于女儿张某某信合银行卡中(账户尾号为32727),并安排张某某于9月25日向刘某某转账7万元支付购车款。9月24日,黄文波再次将个人贷款中的3万元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刘某某支付购车款。9月25日,黄文波又安排罗文兵使用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向刘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支付购车款5万元,以上给刘某某支付购车款共计25万元。2018年10月9日,黄文波将购买的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以张某某的名字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车牌号为陕FXXXXX,供其个人使用。2019年9月,黄文波将暂存于家中剩余8万元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偿还个人购买车辆时的贷款。 2018年11月18日,黄文波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给其拿3.35万元现金。当日中午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柜台上取出3.35万元现金装入一个塑料袋中,并于当晚送到黄文波家。后该黄将3.35万元用于购买自建房钢筋。 2019年1月22日,黄文波安排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给其拿5万元现金。当天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柜台上取出5万元现金,并于次日将5万元现金装在米黄色信合袋子里送到黄文波家。后该黄将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9年1月3日,黄文波为防止事情败露,便安排罗文兵以虚开土地复垦机械租赁费税务发票的方式,核销其从罗文兵处支取的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因开具税务发票需施工证明,黄文波便让张慧为罗文兵开具了在某某村使用机械复垦的虚假施工证明,并加盖合作社公章。随后,罗文兵于2019年1月3日、1月9日、1月21日、9月9日在周家山税务分局以个人名义分别开具金额为9.8万元(税票号为03215065)、9.6万元(税票号为03215092)、4.6万元(税票号为03215175)、5.5万元(税票号为02223330)4张土地复垦机械租赁费税务发票。上述4张税务发票共计29.5万元经黄文波、邓某某签字后核销入账。 综上,XX沟XX镇XX村XX某某-2018年度土地增减挂XX村XX社某某后,黄文波安排张慧分7次将其中的85.23万元拨付至罗文兵个人账户,该黄又分8次从罗文兵处支取项目资金39.35万元予以侵吞,并将其中的29.5万元开具虚假税务发票在合作社土地增减挂钩资金账务中核销平账。 在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黄文波主动退交赃款39.35万元,现暂扣于勉县XX委XX委XX户。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文波、罗文兵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文波系主犯,被告人罗文兵系从犯。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波在被提起公诉前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波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文兵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黄文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陆栩安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文波贪污土地增减项目资金39.35万元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其中的9.85万元不能认定为贪污的数额。9.85万元至案发前还没有用虚开的发票核销,不能排除其还有还款的可能性,应认定被告人黄文波贪污土地增减项目资金的数额为29.25万元。二、被告人黄文波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仅供述了每个环节,还供述了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2、自愿认罪认罚;3、退赔了全部赃款;4、系初犯;5、在担任某某村领导期间,勤奋工作、工作成绩突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文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文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朱春景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罗文兵自愿认罪,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文兵的量刑建议。2、本案认定被告人罗文兵贪污的数额应为29.5万元,没有核销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是贪污。3、被告人罗文兵在本案中的行为都是按照黄文波的指示去干的,应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4、罗文兵家庭贫困,父母年龄大,请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依据陕西省和汉中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勉县人民政府自2017年10月开始实施2017-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2017年9月25日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勉县2017-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年10月9日,勉县同沟寺镇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同沟寺镇2017-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勉同政发[2017]1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XX沟XX城XX乡XX小组,项目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方案》规定各村(社区)为实施主体,项目资金以村(社区)为单位拨付和结算,由村(社区)委会管理和监督。1046文件规定由项目所在村(社区)负责拆旧地块的拆除工作,拆除到位后对图斑面积较小的地块(复垦工程费在30万元以下)可不通过招投标程序,由镇以委托代建的方式,由项目所在村或社区的XX组XX社组织力量复垦。并向某某村下达拆旧复垦地块面积104.6亩。 2017年12月10日,勉县同沟寺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勉县XX沟XX城XX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勉同政发[2017]160号),规定完成拆旧复垦达到水田标准的,镇政府按每亩1.68万元的标准;达到旱地标准的,镇政府按每亩1.44万元的标准下拨包干资金到村。各项目所在村(社区)要本着“总额包干、合理使用、规范支出、超支不补、节约留村、助力脱贫”的原则,专人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旧及补偿费用、复垦工程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等费用,并要求可以由合作社承揽的复垦工程,费用应按地块资金的60%控制,拨付到村(社区)的增减挂钩项目资金,首先要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结余资金可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2018年2月,XX沟XX城XX乡XX小组成员,在XX镇XX组XX沟XX镇XX村某某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过程中,了解到该项目资金量大、利润高,可以从中谋利,但因该笔资金属于政府项目资金,监管审查严格,为XX镇XX村的土地增减挂钩项XX村XX社,方便个人支取的想法。之后,黄文波安排本XX村XX村XX社财务工作,安排被告人罗文兵带工完成村土地复垦工作。 2018年3月21日,某某村向同沟寺镇政府提交了《关于某某村土地增减挂钩实施的请示》。同2018年4月25日,同沟寺镇人民政府批复同意XX村委XX村XX社某某分八期实施土地复垦项目,明确项目委托内容为土地增减挂钩复垦任务。被告人黄文波为便利其占有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将本应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拆旧及XX村XX社实施。 2018年1月24日,某某村村组备用金专户收到镇政府拨付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45万元。因从镇财政所管理的XX组XX户XX社拨款需要附施工合同,XX村XX村委会XX村XX社邓某某监事长的刘某某以高于镇政府制定的包干资金标准,以水田每亩2.1万、旱地每亩1.8万的标准,拟定了8份施工合同,其中水田36.8亩,旱地67.8亩。该XX村XX社,刘某某代表村委会,双方签字并盖章,合同日期留空根据报账需要可随时填写。2018年12月11日,某某村组备用金专户又收到镇政府拨付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45万元。 2018年4月起,被告人黄文波安排陈某某(某某村原文书,已去世)到镇财政所,持陕西长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合作社代开的土地增减挂钩工程项目税务发票(税票号为32548524、32531299、32548523、32609246、32609247、32742620、32742621、32742623、32632186、32632187、32742618、32742622),后附上述施工合同到镇财政所报账。经审批核销后,镇财政所分别于同年5月3日、7月9日、XX组XX户某某中将上述90万XX村XX社(其中5月3日拨付30万元、7月9日拨付15万元、12月11日拨付45万元)。资金到账后,XX村XX社账户中将85.23万元以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预付款形式拨付至被告人罗文兵的个人信合账户。 某某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自2018年3月开始施工。因国家拨付的项目资金尚未到位,同年4月4日,XX村XX社出纳员某某从合作社经营的其他项目的预付款中给被告人罗文兵先拨付了5万元用于土地增减项目启动资金。国家拨付的土地资金挂钩项目资金到账后,张慧将该预付款做了冲账处理。 20182018年4月5日,被告人黄文波要求被告人罗文兵从所转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取点现金为其备用。罗文兵于当天在XX沟XX镇XX社的ATM机上4取款2万元暂存于家中。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黄文波让罗文兵给其拿3万元现金,5月21日,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的ATM机上2取款1万元,于当晚将4月5日取出的2万元现金与当天取出1万元现金共计3万元送到黄文波家中。后黄文波将该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同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黄文波要求被告人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为其拿15万元现金,准备为给其女儿张某某购买小轿车使用。同月6日,罗文兵从勉县XX沟XX社取出15万元现金于当晚送至黄文波家中,罗文兵还告知黄文波15万元中的4万元是其个人垫付的,待后期土地增减挂钩资金打入后冲抵偿还,黄文波表示同意。后黄文波将15万元现金暂存于家中,欲后期购车时使用。同年10月,XX村XX社转给自己的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将其垫付的4万元予以充抵。 同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文波要求被告人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给其拿1万元现金。当天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XX取款1万元,并于当晚送至黄文波家中。后被告人黄文波将该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同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文波要求被告人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中给其拿2万元现金。当天罗文兵在XX沟XX镇XX社XX取款2万元,于当晚送至黄文波家中。后被告人黄文波将该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同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文波让被告人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以转账形式向汉中霆航奔驰商务定制中心销售工作人员刘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尾号3072)支付了自己的购车款5万元;同日,黄文波考虑到全款购买25万元的轿车在当地影响不好,便在XX沟XX镇XX社贷款10万元,并将其中5万元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刘某某支付购车款。当日,黄文波将暂存于家中的土地增减挂钩资金7万元和1万元个人资金共8万元,存于女儿张某某信合银行卡中(账户尾号为32727),并安排张某某于9月25日向刘某某转账7万元支付购车款。9月24日,黄文波再次将个人贷款中的3万元通过转账的形式向刘某某支付购车款。9月25日,黄文波又让罗文兵使用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向刘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支付了其购车款5万元25。201810月9日,黄文波将购买的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以张某某的名字办理了入户登记手续,车牌号为陕FXXXXX,供其个人使用。2019年9月,被告人黄文波将暂存于家中剩余的8万元土地增减挂钩资金用于偿还其购买车辆时的贷款。 同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文波要求被告人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给其拿3.35万元现金。罗文兵遂从信用社取出3.35万元现金于当晚送到黄文波家。后被告人黄文波将该3.35万元用于购买自建房钢筋。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文波要求被告人罗文兵从土地增减挂钩资金中给其拿5万元现金。罗文兵于当日从信用社取出5万元现金并于次日5送到黄文波家。后被告人黄文波将该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黄文波为防止事情败露,便要求罗文兵以虚开土地复垦机械租赁费税务发票的方式,核销其从罗文兵处支取的土地增减挂钩资金。因开具税务发票需施工证明,黄文波便让张慧为罗文兵开具了在某某村使用机械复垦的虚假施工证明,并加盖合作社公章。随后,罗文兵于2019年1月3日、1月9日、1月21日、9月9日在勉县国家税务局周家山税务分局分别开具金额为9.8万元(税票号为03215065)、9.6万元(税票号为03215092)、4.6万元(税票号为03215175)、5.5万元(税票号为02223330)的4张土地复垦机械租赁费税务发票。上述4张税务发票共计29.5万元,经黄文波、邓某某签字后核销入账。 综上,XX沟XX镇XX村XX某某-2018年度土地增减挂XX村XX社某某后,被告人黄文波安排张慧分7次将其中的85.23万元拨付至被告人罗文兵的个人账户,被告人黄文波又分8次从被告人罗文兵处支取项目资金39.35万元予以侵吞,并将其中的29.5万元开具虚假税务发票在合作社土地增减挂钩资金账务中核销平账。 在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黄文波的亲属主动代其退缴涉案款人民币39.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波、罗文兵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及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政府文件、会议记录、请示报告及批复材料、营业执照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同沟寺镇(某某村)实施土地增减项目相关资料、施工合同、资金拨付资料、取款及转款记录、银行资金交易流水记录、土地复垦机械租赁发票(虚假)及XX村XX社某某证明、车辆照片、同沟寺镇土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政府验收批文、办案说明、忏悔书、缴款书、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波身为勉县同沟寺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在XX镇XX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期间,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利用其职务之便,违规将本应由村委会实施的拆旧及XX村XX社实施,借此将国家拨付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转入由其掌管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便于自己取得,XX村XX社的国家资金转入被告人罗文兵个人账户。进而通过虚构施工合同、提高合同单价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39.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罗文兵明知被告人黄文波非法侵吞国家财物而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文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文兵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文波的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赃款,使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得以挽回,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文波从轻处罚。关于本案涉案金额,经查,自2018年45月521日至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文波指使被告人罗文兵分多次通过提供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国家拨付的土地增减项目补助款39.35万元交于自己,案发前该款已全部被被告人黄文波实际控制并据为己有,且已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消费,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经查,其中的9.85万元仅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开具虚假票据做平账处理,该款应认定为被告人的贪污金额。综上,认定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39.35万元。故辩护人陆栩安、朱春景关于本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9.5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除对被告人黄文波适用缓刑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外,其余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黄文波、罗文兵犯贪污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文波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文兵减轻处罚并适用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文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文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2万元,其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赃款人民币39.35万元依法没收,由收缴机关勉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明 月            审  判  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吴 朝 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    琦 书  记  员    杨 璟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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