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分割原、被告双方共有的位于佛冈县的房产,并判令该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前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4个子女。2017年6月5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佛冈县的房产,该房屋定金25000元、首付款155000元、3585元,合计183585元均为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开始,该房屋均由原告支付月供款。2019年9月26日因被告嗜赌成性,给夫妻及家庭生活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且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但因该房屋尚处按揭贷款期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原告有权申请分割该房屋,且该房屋应确认全部份额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9月26日在新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东省佛冈县(房产证号:01××35)归女方(原告)个人所有,双方还约定了小孩抚养、其他财产及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佛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该房屋权利人为:原告黎某及被告潘某,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债权数额52万。但被告潘某对外欠债,经本院审理作出(2020)粤023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向案外人陈秋锋偿还借款49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被告潘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时,陈秋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将上述房产查封。因涉案房产已被执行机构查封,原告现在主张涉案房产的实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2.93元,退还原告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