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伦旗库伦镇卓越科技电脑商行,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广电新苑A座13号商铺。
负责人:陈艳光,职务经理。
被告:韩勇,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库伦旗库伦镇卓越科技电脑商行诉被告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库伦旗库伦镇卓越科技电脑商行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卓越科技电脑商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库伦旗库伦镇卓越科技电脑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