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银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响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孙永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李挺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彭四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银行与被告孙永超、李挺松、彭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72000元即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实际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孙永超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被告李挺松、彭四林做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指印。借款期限内,被告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均未予以偿还。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银行起诉被告李挺松基本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银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