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锋,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慧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住所地长沙金鹰影视文化城。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审理经过

原告段军与被告张慧敏、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被告辩称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故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没有地域管辖权,应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名誉权案件中,受侵权的公民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故本院有地域管辖权。综上,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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