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鼎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246号天鹅湖6栋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545609XK。
法定代表人:汪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胜天片西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60722188R。
法定代表人:吴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鼎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以(2020)湘0621执108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边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6月29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边的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边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欠款600000元和违约金和律师费39000元、讼费5400元、执行费84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可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吴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