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胜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赵家河村。
被申请人:青州市万**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赵家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54991620E。
法定代表人:朱峰,经理。
被申请人:朱磊,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胜玲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机器设备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022137070600040200032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磊在中国农业银行62***67账户处存款62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万**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90***44账户处存款100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
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