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邬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曾令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邬芳英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令才名下的牌照为湘X、牌照为湘XX挂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刘洋欣以其名下号牌为湘XXX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邬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曾令才所有的牌照为湘X的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将曾令才所有的牌照为湘XX挂的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将刘洋欣名下号牌为湘XXX的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邬芳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