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蒙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孟萍与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元整(¥:427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到贵阳市云岩区卖自己的轿车时认识了被告(因被告是做二手车生意的)。此后,原告就经常到被告处玩,彼此成为了朋友。2021年7月9日,被告以微信(信息)的方式告诉原告,说他(被告)收了一台轿车,但钱不够,要求原告借人民币2万元给他,还说等他(被告)将这台轿车卖了后就将这2万元还给原告,并多拿500元钱给原告作为抽烟的钱。2021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说他有急用要原告借人民币1000元给他,原告又用自己的微信转了人民币1000元给原告。2021年7月21日,被告又谎称自己要还信用卡贷款,又要求原告借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原告又用自己的支付宝转了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2021年7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找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元,说他(被告)有急用,原告又用自己的微信转账给被告1700元。2021年7月25日晚上7时左右,原告因自己有事需要用钱,就给被告发微信要求被告先还3万元,被告说当晚没有,答应第三天全部还给原告。2021年7月26日,当原告打电话给被告时,才发现被告的电话(含微信电话)已经打不通了。2021年7月27日,又打电话给被告,电话仍然打不通,原告立即到被告所在的场地(三桥后坝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派出所报案,后才知道被告已跑到浙江温州去了,派出所的承办人说原被告之间只存在经济纠纷,不属派出所管辖,叫原告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原告只得向贵院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全部借款人民币42700元整,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蒙松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履行22700元借款义务,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双方之间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但原告享有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于2021年7月9日向被告出借的2万元,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借款,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认为双方合伙购买二手车,该笔款项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属于合伙纠纷,双方应当进行清算后,原告再另案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蒙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萍借款本金22700元; 二、驳回原告孟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孟萍负担214元,由被告蒙松负担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令狐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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