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国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锋,广东典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 被告:白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国英与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波涛公司)、白家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波涛公司、白家峰下落不明,本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波涛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2.判令被告波涛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7.7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2万元,合计13.27元;3.判令被告白家峰对被告波涛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将其诉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波涛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73868.24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2万元,合计129068.24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波涛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波涛公司承揽原告位于汕头市濠江区南开路逸生轩小区××××××的装饰工程,总价款24万元,工期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2月6日、3月29日分三次共向被告波涛公司支付工程款16.6万元。2020年6月11日,被告波涛公司的施工人员因与被告波涛公司发生劳资纠纷,在装修过程中破坏原告房屋的施工墙体及材料导致停工。2020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波涛公司经协商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确定截至2020年7月1日,原告已支付工程款16.6万元,被告波涛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为8万元(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工程应于2020年8月20日完工并交付验收;每逾期一日,被告波涛公司应按原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波涛公司应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按原合同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波涛公司重新施工,并分三次共向原告收取工程款2.15万元。2020年9月1日,被告波涛公司再次停工至今。被告波涛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被告白家峰用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收取工程款,依法应对被告波涛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2.被告波涛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营业执照;3.被告白家峰居民身份证;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波涛装饰工程预算书》;5.微信付款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6.收款收据(金额共166000元);7.《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及《逸生轩小区××室内装修工程变更(减少)项目清单》;8.微信付款截图;9.收款收据3张(金额共21500元);10.涉案房产现状照片及视频光盘;11.广东佳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发票。

被告质证

两被告均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波涛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波涛公司承揽原告位于汕头市濠江区南开路逸生轩小区××××××的装饰工程,总价款24万元,工期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原告将工程款16.6万元分三次支付给被告白家峰,分别为2020年1月18日支付0.5万元、2月6日支付9.1万元、3月29日支付7万元,被告波涛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 2020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波涛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7月1日,原告已向被告波涛公司支付工程款16.6万元,被告波涛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为8万元(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原告同意工程延长至2020年8月20日前完工并交付验收;每逾期一日,被告波涛公司应按原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波涛公司应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按原合同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工程费用减少30472.8元,即合同总价款变更为209527.2元;原告已支付16.6万元,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前支付2.15万元,余款验收通过后1个月付清。原告将工程款2.15万元分三次支付给被告白家峰,分别为2020年7月24日支付500元、7月25日支付0.5万元、8月8日支付1万元、8月26日支付0.6万元,被告波涛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2020年9月1日,上述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停工至今。 2021年2月3日,广东佳正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根据本院的委托,就汕头市濠江区南开路逸生轩小区××××××已完成的装修工程造价作出(佳正)20-1409《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已完成的装修工程造价金额为113631.76元。即原告多向被告波涛公司支付工程款73868.24元。原告为上述鉴定垫付鉴定费5000元。 另查明,被告白家峰于2017年9月4日个人独资设立被告波涛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波涛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约定,案涉房屋的装修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完工并交付验收,逾期超过十五日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波涛公司至今仍未按约定完成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现要求解除与被告波涛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波涛公司退回多支付的工程款73868.24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家峰一人投资设立被告波涛公司,系该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波涛公司与原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白家峰个人支付工程款,被告波涛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可见被告白家峰与被告波涛公司的财产混同,现原告请求被告白家峰对被告波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波涛公司、白家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黄国英与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6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和于2020年7月1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国英装修款73868.24元及违约金5.52万元; 三、被告白家峰对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36元、公告费780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白家峰负担。原告黄国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54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黄国英已垫付的鉴定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白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径付给原告黄国英。被告汕头市波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白家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881.3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燕芳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人民陪审员  陈惠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小婉 书 记 员  马纯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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