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建平,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毅,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德洪,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强,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平与被告张毅、钱德洪、张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平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平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7元,减半收取6408.5元,由新疆四运置业有限公司、张建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巩智伟 审判员王小华 审判员彭毛扎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