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浩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博雅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7号53-54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丽,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创新建筑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106-Z018-1号1层商服。
法定代表人:上官立新,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浩艺与被告青岛博雅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创新建筑装饰材料经销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浩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